中国循环经济协会2009级硕士研究生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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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死于中国性道德建设路上

发布时间:2016-05-29 20:43:39      发布人: 孝行天下

 


先讲一个来源不明的故事:1957年夏天,正值全国学习讨论毛泽东关于正确区分社会主义社会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达到高潮之际,在某地弄堂内,一个小瘪三正在猥亵路过的少女时,被前来的警察抓了个正着。哪知这个瘪三理论水平不低,他对着要扭送自己进局子的警察振振有词:我们这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应该用团结批评团结的方式解决!警察想了好一会,也找不到把眼前案件归为敌我矛盾的理由,最后只好把他放了。

时至今日,经过六十年的进化,我们的人民警察队伍面对有碍风化行为,尤其在抓嫖行动中,浩浩荡荡、来势汹汹、现场曝光、上电视,在各地警方扫黄中都是常态。而且,尽管2005年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但是,在大部分省市,目前仍然沿用国务院1993年颁发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性交易人员给予期限为6个月至2年不等的收容教育。尤其在北京,对第一次嫖娼的,只要“全套干完了”(警方专业术语,就是已经实际完成了嫖娼全过程),也要在行政拘留之后给予半年的收容教育。而收容教育,实际上就是严厉程度和有期徒刑没什么差别的完全剥夺人身自由措施,更不用说被抓嫖后带来的附加名誉损失了。

这么一分析,近日引起广泛关注的人大硕士雷洋涉嫌嫖娼致死案,其事发的大致轮廓就很清楚了:不论雷洋有没有实际嫖娼的行为,但面对可能被收容教育并身败名裂的风险,他本能地采取了激烈对抗,而执法警察必然采取反制措施,于是,悲剧发生了。

在此,我不想追问昌平警方执法过程中有没有责任,需要检讨的是:目前世界上哪个文明国家还维持着对性交易人员进行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刑事政策?中国为什么在此问题上不向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看齐,却一定要和阿富汗、巴林、缅甸、文莱、伊拉克、伊朗这些国家为伍?

在日本,性产业一直很发达,尽管性交易在日本是违法的,但日本法中并没有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罚措施,因此日本的性市场完全是不受法律制裁的。在韩国,1988年汉城奥运会之前,卖淫是完全自由的,当年为了准备奥运会和维护韩国的国际形象,韩国政府宣布取缔色情业,同时驻韩美军也配合行动,下令禁止官兵嫖娼。但韩国警察对性交易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即便抓住了,也只是处以3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了事,2014年,演员成贤娥就因涉嫌卖淫被罚款2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2万元)。

在英美两国,性交易都是违法的(美国内华达州除外),但英国全国卖淫“技术上都是没人管的”,警察只会处罚设妓院、上街拉客以及皮条客,美国警察对性交易者也只是罚款。在法国,首次被发现并定罪的嫖客将被处以1500欧元的罚款。如果再犯,罚款就可能翻倍至3750欧元。法国和瑞典、挪威、冰岛、北爱尔兰、加拿大等国一样,对性交易只罚嫖客不罚性工作者,理由是:性工作者多半是迫于经济因素别无选择,供嫖客以金钱满足自身的性需求,并被皮条客剥削经济所得。性工作者是社会结构下的受害者,自然无需承担道德责难与法律责任,但压迫卖性者的嫖客与皮条客并不具有正当性。

在我国台湾,原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第1项规定: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第1款:“意图得利与人奸、宿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第2款:“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意图卖淫或媒合卖淫而拉客者。

因为该法对以谋利为目的的性交易者才处罚,因此被指责为抓娼不抓嫖,但自2009年大法官会议裁定此原则违宪后,相关法律已经修改,目前从法律上讲,台湾对性交易的男妇双方都可以罚款,但实际刑事政策在朝着性交易合法化的方向走。

当然,发达国家并不是没有对性交易参与者处以监禁刑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针对组织卖淫、强迫卖淫以及皮条客准备的,根据韩国2004年3月开始实行的《性买卖特别法》第21条1项规定,对于参与性买卖的男女均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此处的1年以下有期徒刑,就不对普通性交易者适用。总之,对性交易者不处以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在法治国家已是通例。

那么,中国维持对卖淫嫖娼人员处以半年以上两年以下收容教育的规定,究竟是出于什么考虑,我估计有两种可能:

一是中国领导人要以严格管理在中国建立远高于西方的性道德标准。夫子曰:“大道之行也,与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根据儒家经书记载,中国春秋以前简直就是大同社会,天下为公,人不独亲其亲,子其子,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那个时候的中国,圣贤治国,没有妓女存在。春秋战国之后,虽然是“脏汉、臭唐、埋汰宋、乱污元、明邋遢、清鼻涕”,社会上下无处不下流,但在意识形态上,还是维持着男女授受不亲的极高道德标准。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个国家以来,更是发动了轰轰烈烈的妓女挽救和改造运动,据说一度在神州大地上消灭了性交易和花柳病。如此辉煌的历史成就,当代领导人当然不能不继承。

二是最近二十年来,中国社会的性道德严重下滑,到了不能不大力整治的程度。以被判刑的三个政治局委员陈希同、陈良宇、薄熙来,一个政治局常委周永康为例,根据官方文件披露,他们无一例外都有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关系的事实。三年以来,被中纪委通报通奸的高级官员就有戴春宁、许杰、冀文林、余刚、杨刚、阳宝华、毛小兵、沈培平、谭力、陈铁新、杨森林、金道铭、申维辰、孙兆学、梁滨、聂春玉、杜善学、武长顺、秦玉海、景春华、蒋尊玉、孙鸿志、廖永远等二十多名,以及张秀萍、杨晓波两名女官员。

世风日下,性道德沦丧的严峻现实,使得治国者不得不以重典扫黄,以北京市局打掉天上人间夜总会为标志,全国上下开始了新一轮规模空前的扫黄打非运动,九十年代以来全国各地“夜市千灯照碧云,高楼红袖客纷纷”的昔日繁华一去不返,在“工作室”、住宅楼内找乐子的薛蛮子、黄海波、王全安等名人也被朝阳群众的火眼金睛揪了出来并大都上了电视。尤其是2013、2014两年,北京市局领导对扫黄工作更是下了死命令:任何街区因为卖淫引起舆论关注的,分局长就地免职!在巨大的压力下,基层警察对扫黄可以说是不遗余力。但尽管如此,北京的卖淫嫖娼活动不但没有绝迹,反而借助于网络带来的便利,更呈现出遍地开花之势,即便是传统的招嫖方式,也未见禁绝,本人在去各大酒店会客时,常遇到皮条客们散发小广告,这些还大都是五星级酒店。

在虽严禁而不绝的情况下,中国的扫黄政策以后要怎么走?有一点可以明确:在中国,扫黄是远比反腐更艰巨的任务。因为反腐虽难,但西方国家有成功的例子,只要权力有制约,新闻有自由,司法能独立,并做到官员财产公开,市场机制建立,建立一个廉洁社会是能做到的。而对扫黄,连西方国家也头疼不已,至今没有哪个西方国家有效地控制住非法性交易,没有哪个西方政客在选举中敢夸下让卖淫绝迹的海口。既然做不到,干脆就把性交易合理化,在西方国家,民众普遍把性交易当作公民身体自由权和性自由权的体现,把性工作者看成与其他劳工一样的劳动者,虽然很多国家还维持着卖淫非法的规定,但这主要是为了防止组织化卖淫对底层女性的压迫以及因此产生的人口贩卖。尤其是网络时代来临后,卖淫活动不一定在妓院进行,性工作者借助约会软件很容易和客户联系,性交易在公寓内甚至通过车震就可以进行,她们不必再受性交易组织者的盘剥,这些新变化既使得打击性交易难上加难,更连打击性交易本身都没了正当理由。

当然,这只是对西方国家色情业现状的分析,这并不必然导致一个结论:中国应该将性交易合法化。作为一个有五千年历史的东方大国,我们总是有与西方国家不同的很多特殊性,中国政府的扫黄努力,并不一定因为改革开放放松的社会管制和网络化带来的社交便利而注定失败。事在人为,办法总比困难多,对卖淫嫖娼,关键还是看政府下多大决心,投入多大力量!技术可以给公民以便利,但技术也可以有效地加强社会控制,网络本质是自由的,但网络也可以成为记录和查询个人行动轨迹的有效工具。只要力度足够大,使中国的性交易总体上得到控制甚至基本绝迹,也不是一项不可能的任务。

总之,本人还是希望中国政府拿出更大的勇气,采取更有力的手段铲除中国的卖淫嫖娼活动,并在这个物欲横流的世界,建立一个让其他国家羡慕不已的性道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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